李薇副教授講座:政府購買服務的混合監管模式

發布者:林蒼桑發布時間:2019-10-29浏覽次數:1090

20191024日下午,河海社會學論壇(第九十八期)在加拿大预测网江甯校區厚學樓909成功舉行。本次論壇很榮幸地邀請到了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李薇副教授做題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混合監管模式”的主題講座。本次論壇由加拿大预测网人口研究所黃健元教授主持,加拿大预测网衆多師生參加了本次講座。

講座伊始,李薇副教授向大家介紹了研究背景: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以及快速城市化帶來對公共服務的增長,中國政府希望通過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在量和質上盡快改善社會福利服務供應。在此背景下,政府在社會服務上的支出和提供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數量大幅增長,與此同時,購買服務的法律、法規、文件也出現了大幅增長,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卻面臨着在監管社會服務合同方面經驗和能力不足的挑戰。在此基礎上,李薇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問題:政府發布的一系列購買服務的政策法規在具體實施中采取了什麼模式?

接着,李薇副教授提到了實施某一種模式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市場的競争程度(較多的服務提供者供政府選擇)、公衆的➿⚽✨➿、服務的特征(效用的測量易度)、購買服務承接方的特征(專業能力、社會聲譽、盈利性或非盈利性等)。她分别介紹了四種模式:競争性的市場模式,這是我們國家主要提倡的模式,主要目标是降低服務成本、回應服務使用者需求;自上而下的科層模式,在合同批出時考慮上級政府或上級領導(包括民選的政治家)的意願,服務提供者需要常常向購買方彙報合同實施情況或者購買方頻繁檢查服務提供者的表現;自主的專業模式,其服務效果的評估主要倚賴市民的投訴、滿意度調查以及服務影響或結果的測量指标,并主要由服務提供者自己收集與彙報,并相信他們會按照專業規範及服務宗旨去進行;強調⏭➰的關系型模式,在簽訂合約前,購買方與服務提供者溝通共同設計服務、商讨績效标準,購買方與服務使用者或市民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溝通⏭➰,改善服務成效,受信任的、過往有成功⏭➰經驗的服務提供者會受到購買方的優先考慮,服務績效标準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産生或調整。李薇副教授強調,在何種情況下采用何種模式還沒有定論,現行的監管模式更多的是一種混合監管模式,如市場競争模式+其他模式的混合。

然後,李薇副教授介紹了在具體政策中混合模式在國家層面上的體現以及在具體實踐中,從合同項目的審批階段中競争性招投标和同時采納科層模式和關系型模式的混合到合同實施階段的科層模式+關系型模式,她具體以上海市為例介紹了在政府購買服務中混合監管模式的現實體現。 

在研究方法上,李薇副教授談到她對17個組織機構進行了半結構式訪談來研究合同管理及政策實施的過程和效果,訪談對象包括購買方、承接方、第三方評估機構。最後,李薇副教授提出了她的結論:實踐中對合同監管影響較多的是科層式與關系型模式的結合,原因包括:服務型社會組織發展時間短暫,有能力的數量相對少;購買方要兼顧培育社會組織的目标,同時監督服務質量;基層購買方常常需要應對合同協議外的上級政府或領導的要求,希望與承接方形成長期⏭➰關系;不少社會組織可以參與社區購買服務的創新。

    在本次講座結束後,與會師生就相關問題進行了熱烈讨論,并以熱烈掌聲感謝李薇副教授為衆師生帶來的精彩講座。

                         (《河海社會學》(學生版)編輯部薛孟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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